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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吉广民与沈阳宗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广民,沈阳宗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193号原告吉广民,男,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苏广明,系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宗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深井子村。法定代表人李立元。原告吉广民与被���沈阳宗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婉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广民、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广明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124711元;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6212元;3、本案所涉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证明原告于2011年5月在被告处认购房屋一套。2、收款收据2张,证明原告分别于2011年9月、10月支付了房款共计122711元,另外在2011年4月交付被告定金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27日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内尚福华苑B座4号楼1单元3层5号,建筑面积为75.45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房屋总价款282711元;原告的付款方式为:2011年9月5交82711元,2011年10月25日补交40000元,剩余房款160000应于2013年11月前全部补清,即总房款不包括国家征收的任何费用;原告应当很据其选择的付款方式约定的期限履行交款或者交付资料的义务(贷款客户需一次性交齐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根据被告的通知如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因被告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被告无息返还定金,其他已收款项被告予以返还。原告于2011年9月5日向被告交纳房款82711元,于2011年10月25日向被告交纳房款40000元。被告至今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明,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明,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无效。由于原告举证证明向被告交付购房款共计122711元,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247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中的122711元,对于原告称2011年4月份向被告交付2000元定金,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没有举证,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至今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预售许可证的责任在于被告,且被告自原告向被告交付房款之日起,一直占用原告的购房款,故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购房款利息(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宗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吉广民购房款122711元;二、被告沈阳宗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吉广民购房款122711元的利息(以122711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8元,由被告沈阳宗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118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婉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袁园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