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商水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备战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商水县东城办事处备战路二组)为与被告郭合水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备战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郭合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商水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备战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诉讼代表人杨来喜,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5日,住商水县。诉讼代表人闵德新,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8日,,住商水县。诉讼代表人曹金良,男,汉族,生于1945年2月10日,,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张国立,周口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合水,又名郭河水,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4日,住商水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赵家堂,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商水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备战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商水县东城办事处备战路二组)为与被告郭合水无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杨来喜、闵德新、曹金良及委托代理人张国立,被告郭合水及委托代理人赵家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商水县东城办事处备战路第二组向本院主张的物权属原商水县城关镇东关第二村民组所有。后因商水县城关镇行政区域的划分,商水县城关镇东关第二村民组被划分到现商水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备战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现商水县老城街道办事处溵川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商水县城关镇东关第二村民组行政主体分立后,其物权也当然随主体的分立分别属于分立后的商水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备战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商水县老城街道办事处溵川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认为,因商水县城关镇行政区域的划分,原商水县城关镇东关二组村民组行政主体进行了分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行政主体的分立,其民事权利及它项权利由分立后的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后,应当由分立后的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人行使。所以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水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备战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勉审判员 王宁华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