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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云钦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和县支行、林凤英、张卫琴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许云钦,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和县支行,住所地平和县。法定代表人曾志勇,行长。被告林凤英,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平和县。被告张卫琴,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平和县。原告许云钦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和县支行、林凤英、张卫琴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云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云钦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云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云钦负担。审判员  庄文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