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涛与被告闫忠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涛,闫忠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2203号原告朱海涛。被告闫忠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涛与被告闫忠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海涛负担。审判员 麻春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