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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涛与被告闫忠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涛,闫忠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2203号原告朱海涛。被告闫忠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涛与被告闫忠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海涛负担。审判员  麻春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