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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彭林诉李亚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520-1号原告彭林,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号。身份证号4101071973********。被告李亚高,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司庄新村***号。身份证号:4123011980********。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亚高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以李亚飞所有的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西宜兴路南帝和拆迁安置1#楼2单元4层西户,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1字第0080**号;叶新亚所有的位于梁园区民主路南平原路东工商局家属院四单元2楼东户房产作担保。本院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2520号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李亚高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查封了李亚飞提供担保的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西宜兴路南帝和拆迁安置1#楼2单元4层西户,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1字第0080**号;叶新亚提供担保的位于梁园区民主路南平原路东工商局家属院四单元2楼东户房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亚高银行存款89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解除对李亚飞提供担保的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西宜兴路南帝和拆迁安置1#楼2单元4层西户,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1字第0080**号;叶新亚提供担保的位于梁园区民主路南平原路东工商局家属院四单元2楼东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新言审判员  陈 瑛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