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李孝根、鞠文福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李孝根,鞠文福,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代表人:王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孝根,男,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鞠文福,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桂兰,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告李孝根、鞠文福、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荣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