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贾赟诉被告杨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赟,杨翠香,王晓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447-1号原告贾赟,男,汉族,生于1952年4月26日,宝鸡市医药大厦坐诊大夫,住宝鸡市金台区敦仁堡北街***号院。被告杨翠香,女,汉族,生于1949年4月2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王家碾*号院。委托代理人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星,又名王星,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日,宝鸡市华晨农业(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新华路80号,现羁押于宝鸡市凤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赟诉被告杨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宝鸡市华晨农业(集团)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而该案件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故本案目前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柳杨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