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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夏细棒与项光棒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细棒,项光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保字第7号申请人:夏细棒。被申请人:项光棒。申请人夏细棒因与被申请人项光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项光棒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越野客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细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项光棒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以5万元为限);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该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