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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与鸡东县永笛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柴寿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荆爱军,男,系该局干部。委托代表人李海霞,女,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鸡东县永笛煤矿。法定代表人宋玉德,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鸡东县永笛煤矿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环监费字(2014)第0462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13.16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裁定准于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永笛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矿于2015年10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给付义务3613.16元,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环监费字(2014)第0462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