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华洋粘合剂有限公司与宁波浪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新乡市华洋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法定代表人毕同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绍全,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宁波浪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余国听,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华洋粘合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浪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华洋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浪木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32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新乡市华洋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苑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