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炳清与被执行人郴州雄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清,郴州雄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刘炳清,男。被执行人郴州雄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炳清与被执行人郴州雄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10.2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因被执行人郴州雄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炳清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李辉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