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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潘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潘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67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