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潘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潘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67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