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班正德与广西平果县金都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正德,广西平果县金都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班正德。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县金都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班正德申请执行广西平果县金都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班正德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9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944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该厂已于2014年8月份起停产,送达执行通知书前,右江区法院已查封两个生产车间。经“四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及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35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班正德申请执行广西平果县金都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