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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4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与姚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姚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48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张晓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健,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与姚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中确定:二、姚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九千一百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姚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姚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健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4852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