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欣与刘玉梅、曹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87号原告周欣。被告刘玉梅。被告曹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欣与被告刘玉梅、曹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欣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周欣承担。审判员 王兴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