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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尚春树与马得欢、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春树,马得欢,马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尚春树。被告马得欢。被告马峰。原告尚春树与被告马得欢、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春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春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东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庆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