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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包通拉嘎诉被告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通拉嘎,吴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包通拉嘎,男,1959年02月0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退休职工,高中文化。被告吴山,男,3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通拉嘎诉被告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通拉嘎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通拉嘎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通拉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包通拉嘎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