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包通拉嘎诉被告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通拉嘎,吴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包通拉嘎,男,1959年02月0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退休职工,高中文化。被告吴山,男,3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通拉嘎诉被告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通拉嘎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通拉嘎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通拉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包通拉嘎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