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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章某,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1996年10月,我与被告章某经姚永宗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没有生育小孩,且婚后两个月,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法与被告及其家人联系。我与被告分居14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章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婚后不久,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有十五年。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原告身份证、民事判决书及被告章某的母亲王清秀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后不久,被告章某离家,便与家人没有了联系,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双方分居已有十五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缺席):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之卿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人民陪审员  全应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