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督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祁民督字第118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刘某,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刘某尚欠申请人贷款金额3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刘某清偿上述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金额30,000元。本案申请费183.33元,由被申请人刘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佩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