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乔景林与李文学、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景林,李文学,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乔景林。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学。被告李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景林与被告李文学、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鹿永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