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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乔景林与李文学、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景林,李文学,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乔景林。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学。被告李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景林与被告李文学、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鹿永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