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梅与被告何平、何伟、何军、何华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2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何某平。被告何某伟。被告何某军。被告何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平、何某伟、何某军、何某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