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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梅与被告何平、何伟、何军、何华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2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何某平。被告何某伟。被告何某军。被告何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平、何某伟、何某军、何某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