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安徽筑城环保节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筑城环保节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筑城环保节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颖,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龙。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574元(其中货款2142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0640元,案件受理费5700元,执行费395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顺延),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