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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诉被告陈海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陈海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180号。负责人杨丹君,行长。被告陈海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诉被告陈海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红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