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田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就民事赔偿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12时40分,���告人田某甲驾驶甘DXXX**号货车行驶至109国道1522km+600m处时将横穿公路的焦某甲撞伤。事发后,被告人田某甲打“120”报警并将焦某甲送至医院救治,焦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川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焦某甲无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人田某甲赔偿焦某经济损失25000元,赔偿来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均已履行,并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建议对被告人张发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证人焦某乙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车辆信息,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打“120”报警并将焦某甲送至医院救治,后在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焦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的谅解,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田某甲犯罪��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