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体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云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贤明,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体平,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体平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受理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三)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体平下落不明,且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