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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吴某,外出务工。委托代理人:揭章庆,1966年1月15月出生。(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外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卢华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