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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1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1055-1号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