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仲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力、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与江苏城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力,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江苏城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仲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马力。被申请人江苏城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镇江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本院依法审查,作出裁定。申请人马力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城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0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XX、吴XX名下下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1、镇江市XX巷XX号XX幢第X层X室。2、镇江市XX新村五区XX号第X层X室。3、镇江市XX路XX号XX花园第XX层XX室。4、镇江市X巷X号X幢第X层X室。5、镇江市XX弄X幢第X层X室。6、镇江市XX花园X-XXX。(房产证号:镇房权证润字第××号、90××00号;镇房权证字第××号;镇房权证字第××号;镇房权证字第××号;镇房权证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城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嘉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