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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田某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某(田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某某、邹某某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83000元及利息6380.63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本案义务,并缴纳申请执行费123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某某、邹某某暂无能力完全给付。后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某某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月支付申请人1000元(申请人已领取2000元)。申请执行费1235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田某某、邹某某不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