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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文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文辉与刘继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261号原告何文辉,男,汉族,1979年2月7日生。被告刘继荣,男,汉族,1991年9月9日生。原告何文辉诉被告刘继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何文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