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文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文辉与刘继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261号原告何文辉,男,汉族,1979年2月7日生。被告刘继荣,男,汉族,1991年9月9日生。原告何文辉诉被告刘继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何文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