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461号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西四路1号106幢,组织机构代码:56161379-8。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傅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星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