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6月5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德良,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25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