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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6月5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德良,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25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