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六安市远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332号申请人:六安市远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六安市远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文号:封发日期:公文事由及公文名称:(2015)六金执字第00332执行裁定书申请人六安市远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东七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68979150-X。法定代表人张俊诗,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东七路,组织机构代码69898467-X。法定代表人黄多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六安市远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