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夏大水等与李先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先永,夏芳翠,夏大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先永,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夏芳翠,女,194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夏大水,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历山路67号。代表人史振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先永因与被申请人夏芳翠、夏大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阳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先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乔红兵审判员 周玉亮审判员 闫传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