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杜本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杜本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115-1号原告李秀珍。被告杜本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珍诉被告杜本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杜本忠在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杜本忠在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李秀珍提供担保的姜虎与李秀珍共有的位于枣阳市六中13栋1层102室(房产证号为000945**)房产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