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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杜本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杜本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115-1号原告李秀珍。被告杜本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珍诉被告杜本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杜本忠在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杜本忠在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李秀珍提供担保的姜虎与李秀珍共有的位于枣阳市六中13栋1层102室(房产证号为000945**)房产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