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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泰兴市华锦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华锦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华锦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戴权,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商井路1-8号。法定代表人汤桂平,董事长。关于泰兴市华锦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人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座落于泰兴市滨江镇城区工业园区商井路北侧、向荣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区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正被告本院另案拍卖,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座落于泰兴市滨江镇城区工业园���商井路北侧、向荣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区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正被告本院另案拍卖,如拍卖成功,对拍卖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保证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余款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因本案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