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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11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务农。因本案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温正建,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温正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朱海浪、朱立四、王功平(均已判刑)经预谋,先后多次组织江西籍老乡在平阳县鳌江镇曾宅种玉村余育平(已判刑)的承租房、“君悦”宾馆房间及平阳县鳌江镇“维多利亚”宾馆房间内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安排余育平、余兵(已判刑)在此为赌客购买香烟、提供饭菜及望风,安排朱绪平(已判刑)抽取头薪。被告人王某参加该团伙在“君悦”宾馆赌博4天,在“维多利亚”宾馆赌博1天,期间该赌博团伙总计抽取头薪人民币6000余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的供述,同案犯朱海浪、朱立四、王功平、余育平、余平等人交代及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户籍信息,住宿登记表,抓获经过,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且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亮君人民陪审员  谢作毅人民陪审员  刘少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温从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