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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美珍与鄢红、陶荣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胡美珍,女,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鄢红(曾用名何杰力),女,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陶荣刚,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胡美珍与鄢红、陶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1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鄢红、陶荣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鄢红、陶荣刚偿还申请执行人胡美珍借款13.1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鄢红、陶荣刚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鄢红、陶荣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美珍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鄢红、陶荣刚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鄢红、陶荣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16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刚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