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841号原告邹某,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被告赵某,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原告邹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伟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10月27日下午2时在我院第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王伟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