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冶跃英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办公室、马小林、第三人马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冶跃英,女,回族,生于1968年7月7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淼,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人付彦龙,该办公室主任。被告马小林,男,回族,生于1982年12月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第三人马刚,男,回族,现年52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冶跃英诉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办公室、马小林,第三人马刚确认合同无效���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跃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冶跃英承担。审 判 长 韩 忠 志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芬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