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曹冕诉程红艳、马关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463号原告曹冕,女,成年,汉族,住巩义市米河镇行政路121号。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红艳,女,成年,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马关群,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冕诉被告程红艳、马关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冕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冕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曹冕负担。审 判 长 赵世英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