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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立红与被告马雪凤、邹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红,马雪凤,邹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刘立红,女,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告马雪凤,女,1989年8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告邹艳辉,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原告刘立红与被告马雪凤、邹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立红及被告邹艳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雪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马雪凤与邹艳辉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7月10日在刘立红处借款7800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7月13日给付,到期后,二被告给付4万元,尚欠38000.00元。经刘立红索要,被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38000.00元。被告邹艳辉辩称:借款7.8万元的事实存在,我还了原告4万元,我还欠原告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需要回去核对。是我借的钱,与马雪凤没有关系,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我暂时没有钱偿还。被告马雪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马雪凤与邹艳辉共同于2015年7月10日在刘立红处借款7.8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7月13日还清。马雪凤与邹艳辉已偿还借款4万元,尚欠3.8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及刘立红、邹艳辉的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邹艳辉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马雪凤经本院合法传唤,在知悉原告诉请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马雪凤和邹艳辉作为共同债务人,理应偿还刘立红借款本金3.8万元,且马雪凤和邹艳辉是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刘立红与被告马雪凤、邹艳辉间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马雪凤、邹艳辉理应偿还原告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雪凤、邹艳辉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立红借款本金3.8万元,被告马雪凤与被告邹艳辉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被告马雪凤、邹艳辉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刘晓楠审判员 安继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