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1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顾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顾许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564-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负责人张志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小梅,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学歌,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许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顾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还清所有款项,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1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合计523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丁晓峰人民陪审员 陆花妹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