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秦波、张美平等与王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邱执字第84号申请人:秦波,农民,曲周县第四疃乡朱庄村,系死者成增海父亲。申请人:张美平,农民,曲周县槐桥乡乔堡村20号,系死者成增海妻子。申请人:成佳慧,系死者成增海女儿。申请人:成佳萌,系死者成增海女儿。申请人:成佳航,系死者成增海儿子。法定代理人张美平,系成佳慧、成佳萌、成佳航母亲。被执行人王志强。申请执行人秦波、张美平、成佳慧、成佳航、成佳萌与被执行人王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邱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志强赔偿申请人秦波等5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3829.3元。二、驳回原告秦波、张美平、成佳慧、成佳萌、成佳航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志强的存款,反馈结果各银行均没有王志强存款记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邱执字第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维民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人民陪审员 李 江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晋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