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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上海钜全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烟台蓝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烟台蓝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钜全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1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蓝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金苹果广场**号。法定代表人:王振英,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钜全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镇浦仓路***号521-F。法定代表人:林彬,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烟台蓝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钜全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商二终字第115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烟台蓝博商贸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孙忠诚所持25698元的欠条系孙忠诚利用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振英给其提供的电话号码条伪造的欠条,被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录音和手机短信并不能证明欠款事实。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孙忠诚的代理手续的真实性未经核实,代理手续应该是伪造的。本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上海钜全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涉案欠条系伪造,但再审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欠条系伪造的,且在原一审法院限定期限内并未递交鉴定申请以确定欠条的真伪,故再审申请人所提欠条系伪造的申请理由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孙忠诚的代理手续应该是伪造的,仅是主观推测,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该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原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欠付被申请人摩托车配件款25698元正确,被申请人的起诉亦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人理由均不能成立。烟台蓝博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烟台蓝博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