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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卓润机械铸造厂、江苏卓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商初字第301号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匡鹤、袁志文,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卓润机械铸造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坊前西街。诉讼代表人蒋哲,常州市卓润机械铸造厂清算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周亚平,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卓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诉讼代表人戴旭初,江苏卓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杨斌,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慧平,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建逸。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卓润机械铸造厂、江苏卓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建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卓润机械铸造厂、江苏卓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建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卓润机械铸造厂、江苏卓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建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8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9942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刘敬兵人民陪审员  韩锡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靓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