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霞诉被告单秀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霞,单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王艳霞,女,现住延吉市。被告:单秀丽,女,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霞与被告单秀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艳霞负担。审判长 李雪英审判员 崔海兰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朴艺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