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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霞诉被告单秀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霞,单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王艳霞,女,现住延吉市。被告:单秀丽,女,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霞与被告单秀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艳霞负担。审判长  李雪英审判员  崔海兰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朴艺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