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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与陈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穴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书稿拟稿人核稿人院长对内意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永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东,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强,司机。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诉被告陈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为725.50元,由原告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