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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怀执字第0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玉进与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进,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怀执字第03007号申请执行人何玉进,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435472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怀民(商)初字第00188号,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原名北京蒙顺达科贸有限公司)设定在切诺基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京F×)之上的抵押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仇洪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长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