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曹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段某本人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军生审 判 员 刘彭芳人民陪审员 柴国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柴林林 搜索“”